天津發(fā)布兩會期間小型飛機和空飄物禁飛通告
全國“兩會”期間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飄物禁飛通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guī)則》(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509號)等有關規(guī)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十二屆全國人大
全國“兩會”期間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飄物禁飛通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guī)則》(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509號)等有關規(guī)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全國政協(xié)第十二屆一次會議期間,本市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飄物起降、飛行?,F(xiàn)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3月2日零時起至大會結束當日24時止,全市行政區(qū)域為臨時空中限制區(qū)。
在空中限制區(qū)內,禁止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三角翼、動力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飄氣球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飄物在地面以及空中進行起降、飛行活動。在全國“兩會”期間需要利用小型航空器進行飛行活動的,須經(jīng)天津市人民政府審核后,按照有關程序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
二、在飛行限制期內,民航、體育、氣象以及其他涉及小型航空器、航空器材的單位,要強化對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飄物的監(jiān)控,嚴格落實禁飛規(guī)定。公安、工商、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日常監(jiān)督檢查,切實落實監(jiān)管責任。
三、對不遵守臨時空中限制規(guī)定、妨害空中安全的單位和個人,由民航、體育、氣象等有關主管機關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對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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